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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初我们购买了一个二手房,目前已经过户,正等待新房产证过程中。期间我们和原业主去所在小区办理物业交割,发现原业主尚有4年(04-07)暖气费没有结清(上缴80%这些是自己单位能报的,每年欠20%),理由是前几年暖气温度不达标(但是没有不达标的文字证明),因此不打算交齐了。但因为房屋要过户到我这,为了不产生与我相关的责任,原业主说自己可以给物业写个欠条(其中声明如果要追缴欠款可以去找她,与新业主无关)。但是我为了避免将来房屋过户到我名下后产生一些连带责任,我要求物业也出示一份文字说明,其中要明确指出自我们过户之日起之前的一切问题追究原业主,物业不接受我的提议,只是说我们签署了新的物业协议之后,之前原来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就已经与我们新业主无关了,我不知道这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物业自己的规定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另外原业主所写下的那个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同时如果原业主给我们写个说明是否有法律效应? 以上问题,请专家指点,谢谢! 一个购房人

其他 2009-06-07 10: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与原业主有相关约定即可。
  • 从物业服务合同的角度来说,之前的欠费与你无关,你可以不用承担。你跟物业之间的合同可以注明在你们的合同生效之前产生的物业纠纷由原业主承担。原业主给你写个说明也是可以的,产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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