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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身体没有任何不适,就因为单位组织文艺活动跳舞后出现腿部疼痛,当时没太在意,就以为是肌肉拉伤过段时间就好了,结果2-3月后,疼痛渐加重,去医院检查诊断为“股骨头坏死”。而医生询问我的病因时,我没有病因,和股骨头坏死的原因一点都没有,我想问一下我这算工伤吗? 谢谢!

其他 2019-12-10 17:5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因不是工作的范畴,因此,不构成工伤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下班回家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看是否满足3个条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现在虽然不要求必经路线、合理时间,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绕路、去干别的事情后回家的情况; 2、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受伤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看能不能证明是单位组织文艺活动跳舞受伤的;
  • 如果单位不承认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很难认定为工伤。
  • 不属于工伤。
  • 你好!医院检查诊断为“股骨头坏死”,如果是你的身体原因导致的,那是病,不是伤,故不能认定工伤!
  • 你好,是否属于工伤就要看是否是因为跳舞造成的,如果是那么就属于工伤,如果不是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 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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