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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父亲与我们的继母结婚,继母现已81岁,自己未亲生子女。 1996年父亲将1套29.6平米的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住房,房产产权人名为我们的父亲。我们的父亲于1998年病故至今已13年,房产产权人名仍为我们的父亲,未作变更。 近来,我们提出要办理继承并变更该房产产权人名,将我们所继承的份额写入该房产产权证上。 但继母与她的委托代理人(她的胞弟)认为:该房产原属于我继母与我们父亲生前的共同财产,因此我继母与我们父亲对该房产各拥有50%的份额; 另外,我们父亲病故后其原本拥有的50%的份额,应由其妻子、女儿及儿子共同继承,平均各得该份额的三分之一。因此,我继母认为,继承后,她对该房产可拥有66%的份额,比例最大。 据此,继母提出的方案是:将房产全部归属于继母,即把房产的产权人名变更为继母;同时,由继母分别给予我们继子女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金额根据相关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并按我们的可继承比例计算),理由是:自父亲病故后13年来她(继母)一直独居于该住房,今后也无法与我们继子女共同居住,对我们继子女也无法信任、个性与生活习惯也不同,且若将房产继承人的名字全部写在房产产权证上,她(继母)认为无法自主支配自己在该房产中所拥有的份额,将受我们继子女的横加干涉。 我们竭力反对继母的方案,坚决主张将我们继子女所继承的份额也全部写入该房产权证上。 我们准备向法院起诉, 请问我继母的要求符合法律依据吗? 我们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有怎样的诉讼程序?

诉讼 2011-12-29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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