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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2007年8月开始到A公司就职,职位是行政人事,2009年因公司公司原因,又新成立一公司B,后同年2月把A公司所有员工全部转移到B公司,并且与B公司重新签立劳动合,一直到今。 (A公司与B公司法人不是一个人) 2011年7月开始休产假,9月回单位上班。2012年1月,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问题: 1、工资分两部份:正常做账工资+内部工资=1900+969=2869 2、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给予补偿金的话,是按1900给还是2869给并且是给我几个月的是给从B公司开始计算还是从A公司+B公司年限开始?? 3、平时都是现金我是人事所以做工资不知道工资单或者工资条能不能做为证据 4、余下的哺乳期我是否能得到赔偿?应该每月给我多少钱? 5、如果企业不给的话我应该怎么办?? 需要什么材料才能到仲裁申情立案??

仲裁 2012-01-10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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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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