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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0年签的劳动合同书中有下列条款:(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售后类)岗位。但甲方有权进行如下调整:(1)甲方根据公司及乙方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至其它部门,地区等分支机构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二)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此处打一横线)从事工作。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并且,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乙方到上述基本工作地点以外的场所工作6个月内的,不作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后来,在11年,本人(乙方)被安排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配件管理。但合同没有变更。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公司要从上海搬到浙江,不去的能有补偿吗?注:公司名称也将改变。

其他 2012-08-07 1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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