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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我将我在**家园一套房产出售给一位姓徐的女士,我们个人之间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房产100%给她,她先付了我85%的房款,约40天时间房产全部办到了她的名下时,她再付我另15%房款。谁想此时国家的限购政策下来了,不请允许徐女士再购房。由此,徐女士坚持说要房产要到她名下才付另15%房款。可是时至今日,根据国家政策房产还到不了徐女士名下,她也近两年时间没付我尾款。解决此问题,法律有什么规定?我如何能要回尾款?敬请律师给我答复。

其他 2012-10-26 1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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