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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在09年因前夫吸毒而离婚了,离婚时拆迁房还没分配下来,后来也没和吸毒的前夫去分割房产。户口还在前夫的户籍处,且已分户。当地镇政府出台的{2005}1号“关于征地拆迁货币安置办法的若干意见”中二:符合分户条件及离婚户的处理:1、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分出方一次性补偿10万元,其他参照上述安置办法。2、依法办理离婚的户口在本镇的离婚户确属无居住房,可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购买多层(高层)动迁配套安置房一套,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40m2,享受动迁配套安置房优惠价3500元/m2(均价)。我想购买动迁安置房,但是镇规保办根据上海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说我不符合申请购买安置房。我不明白,那修改细则是关于个人建房的,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以求帮助。

行政诉讼 2013-01-03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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