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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我在09年05月18日发生工伤,单位给我买得有综合保险,09年07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09年09月01日签收劳动能力鉴定书为七级伤残。请问:单位还应付给我哪些费用?

其他 2014-06-10 01:4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需要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社保会缴纳至离职日的前一个月。一般用人单位社保申报日期在自然月的中下旬,劳动者离职日期为1号,用人单位只缴纳上个月的社保是合法的。
  •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有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做伤残鉴定的,可以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也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进行工伤鉴定后,如果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费用。
  • 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苏州陈律师欢迎各位前来我所向本律师当面咨询。
  • 你好 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的实施细则,你可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你还可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当然相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也应由单位承担。 如需帮助可直接联系我!
  • 可以要求一次性医疗及生活补助,还要审查保险情况综合确定,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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