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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1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3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4个月每月门诊复查,我3月16日向鉴定机构提交资料,6月19日最后一次复查,6月29日把复查资料交到鉴定机构,法医鉴定日期为7月7日,粤鉴协指[2012]2号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7月1日开始试行,请问能采用这个标准来鉴定吗?

其他 2013-04-02 0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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