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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39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3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6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9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300万元。

其他 2013-04-11 10: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会的!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解决不了这个事情!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下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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