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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于2008年12月5日入职于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资待遇为税后15000元/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税后12000元/月。 现我有以下几点异议: 1、2009年10月的当月工资的计算,工资计算是从10月1日到10月13日,但公司只支付了5517元。应该是15000除以31日乘以13天共6290.32元,欠773.32元。 2、我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在2009年2月为正式合同期,但公司在2009年2月份只发12000元的试用期工资,欠我3000元的工资差额。 3、关于社保问题,公司在2008年12月到2009年8月共9个月只帮我购买了2483.04元(其中个人993.24元、单位1489.8元)。但国家规定超出当地工资3倍水平的按3倍计算,按从化市2008年平均工资水平为1927元的3倍计算为5781元,须购买13816.89元(其中个人4164.21元、单位9652.68元),由于公司没有按标准购买社保,需返回8162.88元给本人。 此3项共需要支付本人黄先生共11936.2元。

诉讼 2009-10-20 0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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