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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去年刚成立在上海金山区的内资合资企业。公司有一个法人代表和一个股东。今年法人代表把存放在会计代理公司的所有公司证件及公司印鉴人名章(包括股东的人名章及身份证原件)全部都拿走。这个是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的。事后,股东在报刊上已经登报声明作废,由于股东的不慎把公司证件及人名章丢失,如有涉及违反国家法律的与股东无关的登报声明。这个,在法律上今后能用于股东的维护权利的证明材料吗?法人现在不配合做企业年检及税务相关的处理事项。由于证件不在股东身上,想去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挂失也挂失不了。这种情况,对股东有什么样的影响?

其他 2013-04-22 1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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