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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年龄小(20岁)和家人矛盾两年没有回家,之间我和男友结了婚而且有了小孩,结婚时我没有告诉我家人!由男方家所在地的领导帮忙,在我只有身份证(他有身份证+户口簿)的情况下给我们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现在我很后悔年轻的冲动,所以要离婚!查询多方资料得知:婚姻法规定了准予结婚的条件,必须符合条件才准予男女双方结婚!我现在可以理解是婚姻登记机关某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他人方便,从而促使法律关系存在,导致日后财产、子女纠纷?有关部门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离婚 2009-11-05 0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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