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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6月6日于北京**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在签到借贷合同书之后,根据合同规定需要交纳贷款金额的2%(贷款金额15万元整)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在交纳该保证时,本人就贷款事宜与该公司人员沟通,是否交纳完保证金之后就可以得到本人申请的贷款,也得到了该公司办事人员的肯定,于6月7日交纳完保证金之后,该公司再次发来一张银行委托放款通知书,告知本人需要再缴纳4.5万元作为验证还款能力金,由于在之前的贷款合同中并未提到这点,也没有人告知此事,本人觉的不可信,并与该公司人员进行协商处理,并申请退还本人交纳的保证金,该公司就该事由说本人违反合同书规定,需要负责赔偿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贷款金额的30%)并移交法庭,请问本人的申请退款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希望得到解答!

其他 2013-06-08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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