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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中确定申诉人受聘从事教学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于2010年6月1日。申诉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课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2009年12月,被申诉人以续班为名义间接要挟要求米晓芳,张莹莹二人续班人数未达标自动辞职。张莹莹,米晓芳,李国源三人决定辞职,上交辞职报告交接班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三人删除老师资料为由,拒不支付三人12月工资和一月工资。三人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交涉未果,仍拒不支付张莹莹,米晓芳,李国源三人12月工资,押金,一月份工资。

调解 2010-01-20 0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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