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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年多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后裁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不服,上诉,提供了一份派出所的证明(2009年9月2日我被辞退后,由于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投诉到劳动站,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站要求公司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提供不出来,就去派出所报了案,说我离职时盗走了劳动合同,派出所调查了我和公司找的几个人,我想那几个人做了伪的证词,最后派出所出具了一个证明),请问各位大师,派出所的证明能证明什么?能不能证明公司已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证明力? 证明如下: 证明 **(本人名字)涉嫌于2009年9月2日下午于***(公司名字)二楼办公室盗走**(本人名字)本人与***(公司名字)签订劳动合同签收表原件及厂方留存的2008年8月30日至2009年8月30日劳动合同原件,报案回执号:******,经调查及现场三个目击证人证实,但因情节轻微,不作刑事案件处理。 **派出所 2009年11月25日

仲裁 2010-01-26 1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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