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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时,将我的身份证号与同事小黄重号。现在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需原公司出具证明和变更单盖章,并需小黄本人到公积金签字确认,同时可以将他公积金账户上的钱取出。 我将证明和变更单都准备好了,但小黄却一直不到场,每次与他联系都说“一定去”,这件事已经拖了三个月了,为此我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无法办理。 现在很明显,小黄不愿意来办理此事(反正钱是在他账户上谁也动不了)。住房公积金又非得让他本人到场签字确认。 请问:此事如果到法院起诉应该如何办理? 1、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2、相关手续应如何办理? 3、费用大概是多少? 4、像此类诉讼办理完结一般会要多长时间?

其他 2010-02-01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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