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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2006年集资建房,由单位工会牵头集资,但需先交预付款9万元作为购地款。当时我得知原部门一名员工因无力交款准备放弃。我请他是否转让给我?并原给部份转让费用,他当时答应无偿转让(口头协议、末签书面协议)。单位当时考虑日发生法律纠纷。规定:转让人需出具交款授权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给受让人,交款名字仍为原转让人,但交款收据由交款人保管。为表感谢之情,受让人自2006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一直到出让人家探望,同时请对方给个合出让价格,对方一直不说。今年一月他突然提出要6元转让费。这样加上房价成本远超当时市场价格。本人只同意给3万元。请问律师:这种口头协议是否成立?交款委托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交款收据是否可作证据?

其他 2010-03-08 0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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