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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立案于09年9月22日;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日期为09年11月9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开庭出庭通知书”日期为2010年2月25号,期间被告未经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传票、裁定书、原告的民事诉状)。 2010年3月11日忽然接到法院民事一庭的电话,意欲今天开庭是否到法院来一趟,让人费解?原告诉被告的地址如此清晰无误,为何“传票”长达5个月之久没有送到而意欲开庭审理本案? 我想请问这合乎法律程序吗?

诉讼 2012-01-03 2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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