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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3月,为张某作贷款担保人,张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两年,银行说这两年内张某可持贷款证自己贷款,不需要我的签字。张某归还第一次贷款后,又自行贷款两次,两次均没有我的签名,最后一次贷款是在2010年3月份,贷款金额是五万元。在2010年4月8日还没有归还贷款,张某就与他人打架被人杀死。张某在贷款前曾经加入保险,就是贷款前银行要求加入的险种。请问张某的后两次贷款是否合法,我是否该承担这五万元的贷款。

银行 2010-04-13 1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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