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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的公司是07年成立的,2009年度年检时账上有70000元的股东借款,工商部门的人说是抽逃资金,这种情况属于抽逃资金吗?

其他 2016-10-21 04:5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成立公司一般要达到下面五个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人有限制为3万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需一次缴足。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09年始,部分地区有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文件,但是对于此类申请人,申请对象有所限制,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涉嫌抽逃资金,但看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是否经过全部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 抽逃资金属于刑事犯罪问题,从你的陈述来看,你公司不符合抽逃资金的构成要件。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您好,抽逃资金要有主观上的恶意,您公司账面的借款要看手续齐全不齐全,借款理由要正当。另外您需要做好工商的工作。希望可以帮助您。
  •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股东或投资者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其表现形式一般包括: (1)股东在公司成立且资本到位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无采购发票而虚构购买存货或固定资产。 (2)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但将公司的产品部分或全部无偿交给股东,或者将公司销售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 (3)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4)股东在公司设立不久后抽逃出资,并在公司的财务帐目上采取虚假挂帐,或者是在抽逃资金后干脆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5)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金中的货币出资全部或部分抽走,再虚构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或者以低值资产高估补账。 (6)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7)对股权转让的操作,采取转让方为转让其所持股权而先将其对公司的出资全部抽回,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公司,但在转让方抽出其出资后,受让方又未投入资本。 (8)通过公司对其股东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9)股东将公司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公司,而是原出资股东。 如果确系实际借款而非采取虚假挂帐等形式就不构成抽逃出资,看当时是在什么情况下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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