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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拓展公司,和一家幼儿园口头约定,让我们给他组织活动,活动参加人员都买了保险,其中,当天幼儿园去的司机并未参加买保险,但是参加了活动,结果受伤了,地点是野外,不属于我们公司。受伤是因为从二楼摔下来,是没有楼梯上去的,楼梯我们拆掉了,他是自己爬上去的,我们没有警示牌。司机在学校并没有社保,出事后,我们考虑到救人要紧,已经付出部分费用。现在对接下来的医疗费用产生了争执。我想咨询一下,在这次事故中,我们拓展公司,幼儿园,和司机之间的责任。哪一方是最大的,占了多少?假如,我们经过法律途径的话,我有多少责任。

诉讼 2019-12-10 03:4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1、司机跟幼儿园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若是司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受伤,则司机可申请工伤。 2、对于你们而言,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没有在可能存在危险的地方悬挂警示牌】,而司机不是拓展活动的参与者,却私自爬楼以致摔伤,作为成年人的他是应当知道或预见到爬楼【没有楼梯的情况下】的危险性,所以,司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至于责任大小,若是私下协商的话,由你们双方或三方协商决定。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话,法院会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进行比例分割。
  • 作为组织者,你们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如果司机起诉时工伤赔偿或者雇佣关系赔偿,你们没有赔偿责任。如果司机起诉的是侵权责任,你们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 你们是活动组织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 三方都有责任,至于三方责任的大小根据情况而定。
  • 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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