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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证,09年元月底办过酒席,女方收了男方12000元礼金和8000元金器及酒席费用,男方大概花费4万元左右。2010年2月外出打工,男方出现不正常反应(有点像精神病)。4月男方殴打女方,掐女方的脖子,现在女方要求分手,这算不算婚姻,女方要赔偿的话,该怎么赔偿。

离婚 2014-06-25 1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算婚姻!但是那些东西要退还。
  • 结婚的法定程序
      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我国传统习惯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的开始,从法律上讲,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算结婚;只要领取了的结婚证,男女之间就构成夫妻关系;只举行结婚仪式但不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夫妻关系。
      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不没区的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法条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且适用《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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