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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家家庭装修公司,但没有资质,所以我平时包下货后只负责提供材料,把装修房子的各项工作分别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别人,刘**银承包了我的油漆粉刷活,在工作中不知什么时候他晕倒了,等他儿子发现后送医院的路上死了,事实确实是我把活又分包给了他,在法庭上我们双方争论的焦点也就是: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从法庭当庭双方的辩论看,众多理由证明我和他是承揽关系,一审后,法院突然追加我公司为被告,我是公司法人,等于我和公司都成了被告,我是公司法人,在工商局登记时虽然我弟弟也是参股人,但那只是注册公司的需要,实际他没掏一分钱也没出一份力,也从不参与,我是被告,我是法人的公司又是被告,当时我不明白这有什么不一样,结果走马观灯的有开了一次庭,今天判决的结果是,判决书只是很笼统的说了个劳务合同,结果就按雇佣关系为判决依据,判决我的公司赔付死者家属九万多,我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我现在不明白为什么法院在判决书上不提到判定我和死者的关系,因为这才是本案的关键,法律是公正的嘛?

其他 2014-10-20 0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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