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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

发布时间:2016-01-27 17:05:28浏览量:540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全国人大。

  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中国现在只有特赦,没有大赦。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

  2015年8月29日,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2015年9月8日上午,河南、广东有4名特赦犯作为首批特赦对象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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