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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发布时间:2009-12-15 10:10:11浏览量:222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其他理事国按照地域分配名额由大会选出,任期2年,不得连任。

  安理会每年召开2次由理事国特派政府要员或代表参加的定期会议,此外随时召开常驻代表参加的常会。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包括:①促使争端和平解决。促请当事国采取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构或当事国自己选定的方法和平解决争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确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可以在任何阶段提出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②制止侵略行为。断定任何对于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作出制止的建议或抉择;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事态恶化;建议或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强制办法(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及断绝外交关系等),并促请会员国协同进行;如上述非武力方法不足以解决问题,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的武力行动应由成员国与安理会通过特别协定,提供支持、协助和便利。③其他方面。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特定战略性地区实行联合国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为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而采

  取的强制措施;宪章规定的其他程序性的相关职能,包括在新会员接纳、秘书长推荐等方面的职能。

  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的方法。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上述权利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也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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