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3-08-15 生效时间:2003-08-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1-04-27 生效时间:2011-05-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9-10-14 生效时间:2009-1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7-10-25 生效时间:2007-11-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2-03-15 生效时间:2002-0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11-04-25 生效时间:2011-05-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0-06-05 生效时间:2000-06-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0-04-29 生效时间:20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2-08-29 生效时间:2002-0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1-08-31 生效时间:200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