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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交警队调解书支付赔偿款 保险公司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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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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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淇滨民初字第1097号

原告秦志田(又名秦治田),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屯子镇钊寨村。

委托代理人杜学广,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电话:13939260488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 苏平峰 职务: 经理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西段邮政局大楼四楼

委托代理人李庆根,该公司理赔部经理,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秦志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补充给付原告秦志田理赔款13000元;

二、原告秦志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双清,互不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182元,由原告秦志田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已经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12日签字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银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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