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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7·25”特大杀人碎尸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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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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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25”特大杀人碎尸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保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千元。

1982年出生的王保辉,1999年1月因犯强奸、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23日晚,王保辉携带剔骨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日照市东港区某幼儿园盗窃未果,持刀挟持一名女教师到其出租屋内,强奸后杀人碎尸,抛尸于该市东港区营子河及某坟场。2004年8月5日,王保辉再次窜入日照市某幼儿园强奸该园教师两人,并抢劫现金及物品,总价值440元。今年5月至8月,王保辉还先后实施盗窃作案四起,盗窃物品价值5090元。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保辉曾因犯强奸、抢劫、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减刑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三人并劫取财物,杀人灭口,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保辉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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