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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贸商城钻石盗窃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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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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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参与“5·13”上海世贸商城钻石盗窃案等三起案件的25名南美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以及到案后尤其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5000元,全部被告人均并处驱逐出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12日至17日,拥有哥伦比亚国籍、秘鲁国籍、哥斯达黎加国籍的25名被告人分别结伙,先后在上海市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世贸商城珠宝展览会和浦东机场候机楼烟酒专卖店盗窃作案三次,共计窃得价值613万余元的钻石、宝石和现金等财物。
法院认为,2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我国境内分别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主审法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接受了采访。
主审法官指出:25名被告人均系外籍人士,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因此这些犯罪分子均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予以制裁。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25名被告人在分别参与盗窃中,有的实施了纠集行为,有的直接窃取了他人财物,有的实施了扔硬币、泼酸奶、转移和处理赃物等积极策应的行为,有的实施了掩护、望风和接应等一般性策应行为。为此,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对主、从犯分别加以区分,并充分考虑了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态度、参与犯罪的次数、数额等酌定量刑情节,依据法律分别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案情回放:
5·12银行盗窃案:2004年5月12日,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一被告人往被害人顾某座位附近扔了数枚硬币,另一被告人假装提醒顾某注意,趁其低头之时,其他同伙用事先包好的一个纸包,调换了顾某手边准备存入银行的8万元人民币。
5·13钻石盗窃案:2004年5月13日,世贸商城·第五届上海国际珠宝展览会,一被告人借故与京华公司的职员交换名片,其同伙趁机偷走该职员放在展台内的蓝色帆布包,内有2101.969克拉钻石,及其他财物,价值人民币446万余元。
5·17机场盗窃案:2004年5月17日,浦东国际机场候机楼,一被告人趁印度珠宝商人购物时,故意将酸奶泼在其身上,在商人擦污渍时,其同伙窃走其手边的拉杆箱,内有宝石46506.62克拉,价值1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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