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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缓刑贼性难改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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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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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盗窃罪 缓刑

【案情简介】

1989年10月出生的四川小伙张某,来到上海后无事可做,就萌生了盗窃的念头。2008年11月4日上午,张某至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某村,翻天井围墙进入底楼一户人家,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520元。11月5日,张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考虑到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2009年2月,金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3月9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在判刑之前有漏罪,并查明张某于2008年8月至9月先后三次翻墙至金山区石化某村底楼,共窃得人民币4,300元。

2009年12月初的某日11时,张某至金山区石化临桂路某门口,窃得灰色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于次日卖与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2009年12月24日张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据此,金山区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缓刑期间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建议金山区法院院撤销对罪犯张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缓刑期间的监督管理规定,在两次被本院判处缓刑后,仍不思悔改,改造态度较差;2009年12月初的某日11时,罪犯张某至金山区石化临桂路某门口,窃得灰色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于次日卖与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2009年12月24日张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被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故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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