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 采纳辩护意见判缓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4 10:38
人浏览
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采纳辩护意见判缓刑

江西省新县人民检察院永检刑诉字(2007)70号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驾驶赣D70677中型客车从县城驶往龙门,行至里田至龙门3KM500M弯道路段,遇一普通桑塔纳逆向停车,刘某在避让过程中与陈某贺驶的赣D1L634摩托车相撞,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刘锦华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提出了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主观过失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刘某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已到位,对被告人能给予一定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永新县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了(2006)永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