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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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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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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 《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虽然对等地适用于夫妻双方 , 但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 , 主要是保障已婚妇女的上述权利 , 禁止丈夫对妻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干涉。依《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 , 妇女结婚后 , 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其职业 , 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而不受对方约束的自由权利。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历史上,在家庭关系方面强调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 妇女恪守 " 三从四德 ", 主张 " 男主外、女主内 " 。妻子只能在家里从事家务 , 相夫教子 , 服待公婆 , 而不能在外参加生产和社会活动 , 这不仅束缚了妇女的人身自由 , 也大大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 , 实现男女平等,夫妻家庭地位平等 , 妻子和丈夫一样成为家庭关系中平等、独立的主体 , 已婚妇女的人身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自自由。所谓生产 , 泛指一切生产活动 , 从立法本意看 , 主要是指集体生产活动 ; 所谓工作 , 主要是指社会性工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 生产和工作的内容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 应该理解为能够取得 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一切社会劳动。尽管我国已婚妇女的就业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 《妇女权益保障法》仍以实现完全的男女平等为宗旨 , 在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方面作了详尽规定 , 除了平等录用、男女同工同酬等外 , 针对已婚妇女的专门规定还有 : 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 , 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等等。

  2、参加学习的权利

  《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 , 夫妻双方都有学习的自由。这里的学习不仅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 , 而且包括扫盲学习、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 , 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 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 并且 " 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 。

  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这里的社会活动 , 包括参政、议政活动 , 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和其他社会活动 , 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 , 以及各种形式的 公益活动等等。法律赋予婚姻关系双方这种权利 , 既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家庭关系中的反映 , 也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本质的要求 , 同时还是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际生活中 , 夫妻双方对参加社会活动的理解分歧较大。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决不意味着鼓励夫妻不顾一切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其原因在于:公民婚后与婚前截然不同 , 婚后作为夫妻 , 对配偶、子女、家庭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现在夫妻双方一般都参加生产、劳动或工作,夫妻的家务劳动也很繁重 , 有子女的还要抚养教育子女 , 许多事情都必须在业余时间完成。如果夫妻一方 , 对家庭、子女漠不关心 ,不顾一切地随意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 这显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不符。夫妻是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 但夫妻亦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还有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因此 , 夫妻双方只有在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和对子女教育的前提下 , 才能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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