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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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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车辆想要上道路行使的话,就必须要购买交强险,才能不受到处罚,而一般保险公司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时候,也存在可以要求追偿的情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保险公司追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保险公司追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垫付后如何追偿

  商业险分责任比例,而交强险不分责任比例,只分有责无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通过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赔付并不按责任大小,而只分有责与无责进行限额赔付,即只要有责就在交强险有责分项限额内赔偿第三者损失,无责就在交强险无责分项限额内赔偿第三者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再按照双方的事故比例在商业险项下进行赔偿。

  三、哪些情形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抢救费用等医疗救助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应有肇事者承担;

  1、由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

  2、被保险人全部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受到损失;

  3、因被保险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驶、停业等间接损失;

  4、由于交通事故纠纷导致的诉讼或仲裁费用。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保险公司追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内容,由此可知,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仅限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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