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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埋隐患 保险诈骗与普通诈骗难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4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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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还汽车贷款,谎称汽车被盗诈骗保险公司,近日,梁纲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提起公诉,1月18日上午,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记者发现不规范的贷款购车行为不仅给保险诈骗埋下了隐患,而且也给保险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出了道难题。

  贷款车下落不明

  家住石景山区五芳园小区的梁纲2005年时贷款购买了一辆捷达车,想通过出租此车,用租金收入来养家糊口。

  因为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梁纲并不符合银行放贷的条件,售车公司便以自己员工姜女士(化名)的名义办理了车辆的申请贷款手续,成为名义上的车主。然后,售车公司和梁纲签订协议,车交梁纲实际使用,由梁纲支付首期车款和保险费,并按月偿还银行贷款。

  2005年10月19日,梁纲将分期付款购买的捷达车租给朋友王某,在收到两个月的租金后,他就再也找不到王某和自己的捷达车了。急于还贷的梁纲想到了骗取保险金,他于2005年12月19日分别到石景山区鲁谷派出所和平安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该车停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门口时被盗了。他还在报纸上刊登了寻车启示。

  保险公司根据车主姜女士和梁纲的报案,为其办理了理赔手续,并用转账支票将68000元的理赔款打给了售车公司。售车公司偿还银行的50000元贷款后,将剩余的18000元交给了梁纲。

  赃车起获梁纲投案

  2006年,这辆捷达车在辽宁省铁岭市被公安机关起获,车主供认是购买的赃车,当地公安机关根据车牌号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查寻这辆车的车主。

  接到公安机关的问讯电话后,梁纲于2006年10月19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当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梁纲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梁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庭上,梁纲表示自愿认罪,但自我辩护说自己也是受害者,车被朋友开跑了,非常着急,报案时不知道是应该“报丟”还是“报骗”,谎报车辆被盗是想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帮助他早点找回丢失的车辆,“不是想骗保险公司的钱”。

  保险诈骗罪主体特殊

  梁纲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邓洪杰认为,本案中,梁纲触犯的是普通诈骗罪,而不是保险诈骗罪。因为梁纲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关当事人,因此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特殊主体的要求。

  邓洪杰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是六类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鉴定人、证明人和财产评估人。而梁纲因为不是这辆车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因此,也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他的定罪量刑应该按照普通诈骗罪,而不是保险诈骗罪。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犯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犯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因自首情节尚需继续调查,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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