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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按时还贷款 竟然被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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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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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王先生分期付款买了辆车,第一个月明明已经提前交了款项,却接到银行的通知,需要支付2000多元的违约金。纳闷的王先生去买汽车的4S店询问原因,得到的答案竟是工作人员太忙,疏忽了。

9月2日,王先生在云县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了一款价值6万余元的某品牌轿车。由于手头资金短缺,但是因为工作需要又急需用车,王先生夫妇二人最终决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贷款买车。合同规定:首付2万元,其余两年之内还清,月还款额1830元,每月25日之前必须还款,否则视为王先生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000余元。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王先生被告知分期还款的信用卡要等几天才能拿到。可是,王先生夫妇二人均在天津做生意,外出这几天生意一直由朋友照看,于是夫妇二人与经销商约定:先把第一月还款的1830元留给亲戚,若25日之前信用卡未发放,则由亲戚负责在25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给经销商,经销商再支付给银行。等到信用卡拿到后,则由王先生直接还款。交代好庆云这边的相关事宜后,王先生夫妇二人即刻回了天津。

9月27日,王先生意外地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称其9月份需交付的1830元未如期到账,视为违约,需要支付2000多元的违约金。听到这里,王先生感到很吃惊,随即与亲戚联系,可亲戚明确表示已于21日将此款项交付给经销商。王先生又立即联系经销商,对方核实后表示,由于工作比较忙,销售人员一时疏忽忘了。工作人员称,帮助王先生交付第一个月的款项属额外服务,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听到这样的答复,王先生很是气愤。他认为,是销售人员的一时大意,才致使自己违约,违约金理应由经销商赔付。转眼三个多月过去了,王先生也往该销售公司跑了无数次,但双方均未达成协议。于是,12月13日,王先生来到庆云县消保委请求帮助。

庆云县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最后,经销商同意无条件赔付2000多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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