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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保密风险防范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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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经营的范围是保密的,那么还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保密协议,在协议中会规定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那么竞业保密风险防范对策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竞业保密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相关的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进行加密。

  2、与知晓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于解除关系后仍有可能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企业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属于属于公司的高管或者其他掌握公司商业秘密是其首要问题;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是否合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区域是否合理、协议中限制劳动者的从业范围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及时足额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等诸多问题都会影响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的效力。

  3、当公司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后,保留相关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避免损失扩大。

  二、竞业限制的相关注意事项

  1、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2、未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不必然失效。双方可对补偿金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3、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用人单位超过3个月未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当然失效。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之后的期限无效。

  三、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综上所述,企业防范风险的措施有很多种,首先应当建立好完善的保密制度,随后与相关的工作人员签订竞业限制或是保密协议,在签订协议以后还需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竞业保密风险防范对策”。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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