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房源信息错误 错失买房机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2 22:47
人浏览

  核心内容:今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首例“由于政府发布两限房房源信息错误,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购房”的行政诉讼案正式开庭审理。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推荐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保障房房源信息错误 购房者“丧失”买房机会

  原告李先生2008年申请购买北京市的限价商品房,经选房摇号,获得2010年第二批限价商品房的选房资格,顺序号码为1511号。

  李先生表示,去年11月18日下午他到朝阳体育中心羽毛球馆进行选房,现场工作人员向他提供了“东泽园[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项目书”及“销控板”,上面标明东泽园1号楼2单元102号房间为东南朝向,李先生据此选取了102号房间,并在《东泽园选房确认单》上签字,确认选取该房间。之后李先生发现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的“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中,102号房间的户型却按照西南朝向填写。他当即提出异议,现场工作人员当时表示“销控板印错了。”

  据李先生回忆,当时现场工作人员表示,102号房间在原设计图中为东南朝向,后来楼下建了底商,单元的门牌号码发生变更,变更后的“2单元102号”门牌对应的房间为西南朝向。但是在后来的“销控板”和《东泽园项目书》中没有进行变更,也没有将此事告诉李先生。错误“销控板”上“东南朝向的102室”实际上是更改后“销控板”上的101室,但101室已经被他人选走,李先生所选的2单元102室在更改后的销控板上没有任何的关于户型面积、销售价格等的相关信息,在房源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李先生在现场并没有继续签订购房合同。

  在那份去年11月签订的东泽园选房确认单上面可以看到,选房顺序号为1511号的李先生所选的房号为二居室的1号楼2单元102,户型面积单价等于所提供销控表上的信息一致,并且确认单上有李先生、项目开发商以及去住保办人员的签字。

  房管局承认因开发商“失误”所致 谁该为信息错误买单?

  在今年4月6日的下午,朝阳法院召集李先生夫妇到庭调节,在谈话中,朝阳区法院表示“考虑到由于开发商的失误导致你们对所选产生误解,房管局同意对你们本次选房不成功不作为放弃选房资格对待。”

  而在案件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的行政答辩状中,被告表示“原告所述的《东泽园项目书》和‘销控板’均非被告提供”。今年3月23日上午在朝阳区法院对双方的调解的谈话中,被告方代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曾表示:“我们的义务是发布面积约为多少。我们也发布了户型面积,但对户型朝向和特点我们没有义务发布,信息是开发商来发布的,不是我们的职责。”

  但是,根据京建住[2008]226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分配计划将房源分配到区(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张先生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在上午的庭审中被告“拿着发给选房家庭的《登记意向须知》,说这个就是房管局住保办发布的房源信息,这实在是太荒唐了。不仅没有提到过房屋的户型、面积、销售价格、工期等,甚至连被告自己的公章都没有。”

  此前在李先生选房时,现场工作人员也提到是由于项目设计图发生了更改而没有及时对“项目书”以及“销控板”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也没有在选房前对购房者进行告知,才导致发生了上面的事故。

  “希望获得原价优先再次选房的资格”

  张先生认为,出现这样的事故,朝阳区住保办应该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同时他在起诉状中表示:“由于被告公布户型错误,导致原告最终无法购买该房,希望重新赋予自己以7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优先选房资格。”

  对此,在今年4月6日的下午的谈话中,朝阳区法院对李先生夫妇表示“选房是由市里面统一进行的,至于参加哪批选房区房管局也决定不了。”同时被告在答辩状中也表示原告要求在下一次保障房分配中按原价优先选房的请求“没有政策或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