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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低价倾销行为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2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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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在街道,我们常常可以听到店铺传来的促销声音,为了吸引顾客注意力,拿着喇叭在大声播放,促销是一种增加销售量的手段。但是在商事领域,还有一种手段叫倾销,那么什么叫倾销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讲述2018年低价倾销行为案例
 
  一、什么是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二、2018年低价倾销行为案例
 
  2018年3月4日和5月3日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两次向山东省某市物价局举报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称:B公司自2015年1 1月起采取赠酒、瓶盖投奖、累积奖励等多种方式低价倾销,抢占某市啤酒市场,损害了举报人的经济利益,要求调查处理。经查,B公司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市场战略,即2015年至2017年为市场导入期,通过低价占领市场,2010年开始为市场成熟期,实现销量与利润双丰收。经计算,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雪花淡爽12度等品种啤酒的实际售价低于其进货成本。随着销量的增加,亏损额也不断增加,2015年销售2.8万KL,亏损976万元,2016年1月至5月销售1.9万 KL,亏损730万元。
 
  【焦点问题】
 
  低价倾销的构成要件有那些?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构成低价倾销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定除外情节。
 
  三个要件包括:
 
  1、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目的;
 
  2、客观表现为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3、结果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定除外情节主要有销售积压商品、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鲜活商品和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
 
  经调查,山东省物价局认定B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所列除外情形,且符合低价倾销的三个要件,构成低价倾销。
 
  首先,B公司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目的十分明显。如前所述,B公司成立之初,就确定了通过低价占领市场的策略。在调查询问过程中,B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承认并记录在案。
 
  其次,客观上B公司确实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关于制止低价倾销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分别使用了“经营成本”和“进货成本”两个概念,究竟适用哪个条款测定企业的个别成本还存在争议。按经营成本计算,个别成本应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据此,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8个品种的啤酒实际折让率高于盈亏临界点的折让率,导致上述产品扣除折让后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经营成本。按进货成本计算:该公司5个品种的啤酒实际折让率高于盈亏临界点的折让率,导致其上述产品扣除折让后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因此,无论如何计算,B公司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再其次,B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调查发现,B公司在过去两年中出现大面积亏损,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同时,由于其低价倾销,直接影响到A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2016年该公司2个品种出现亏损,可以认定B公司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低价倾销行为是一种恶性的竞争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原本的商业经济秩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这样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2018年低价倾销行为案例以及相关问题,希望我的文章对您有帮助,祝您阅读愉快!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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