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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如何划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2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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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如何划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以上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如何划分内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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