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股份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3 03:10
人浏览

  在我国一家公司如果发展到一定程度则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对此往往会许多公司会选择让公司上市公开募股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以扩大公司经营。所以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来股份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股份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上市程序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在我国公司上市需要满足公司的股本总额不低于三千万,其次便是公司的营利要求以及公司不能够有存在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上即是股份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的相关知识。这些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