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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昭雪后申请 370多万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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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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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轰动全国的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一案当事人裴树唐,日前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国家赔偿,索赔370多万元,内含3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将在近期决定是否立案。

  裴树唐请求赔偿的义务机关为武威市(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赔偿的要求为:侵犯人身自由共7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索赔数额为36万余元;另外还被侵犯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索赔2万多元;律师费、交通费等其他赔偿费用,累计数额为34万元。

  裴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需文告见报),并赔偿3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之所以提出高达3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因为自己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非法侵害,请求国家赔偿,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我想让每个人知道,一个人的尊严和青春是无价的”。裴说。

  1986年8月5日,甘肃省武威市(今凉州区)文化馆文艺辅导干部裴树唐为业余歌手刘某纠正唱腔,8天后突然被告“强奸”,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裴树唐有期徒刑7年。裴始终拒绝认罪,一直向省高院、省检察院等机关申诉,并拒绝减刑自证清白。服刑期满后,仍不间断提出申诉。后刘某因不堪良心责备向他写信忏悔,承认“强奸”系他人威逼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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