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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弊端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0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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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什么东西好像都是会有两面性,就像网络来说,刚刚出现的时候人们就预测过网络带来的巨大的改变,以及弊端。一些法律上的内容也是有利有弊的。我想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格式合同的弊端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格式合同的弊端有哪些

  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竞争性行业中的标准格式合同可以通过节省消费者和生产者签订特定促销合同的交易成本而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巨大冲击,“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成为相对人面对格式合同要约的全部选择,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成为较为有利的一方。于是,在格式合同的利弊之间寻求一种基本准则,趋利避害,成为法律的一大任务,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合同因主体的差异可区分为消费者合同与商业性合同:消费者合同的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标的物是商品或服务,主体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差距较大;商业性合同的主体是经营其营业种类的商人,交易标的物在营业项目的范围内,主体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没有差别或差距甚小。相应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因消费者合同与商业性合同而有所区别。

  二、什么是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总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数量不断增加,成为现代合同类型中的重要形式。

  三、合同格式的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格式合同的弊端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即使这种合同存在着一些弊端,但是也不能否认这种合同的优点,有利就有弊,正如每个硬币都有正反两面。如果还有什么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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