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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2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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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买卖交易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不愿意失去交易机会的人,往往会采用预约的方式,签订预约合同,以免错过重要的交易。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怎样?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怎样

  缔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也就没有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格式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是还没有形成合同前,由于一方的过错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已经成立了,由于一方没有按合同执行,违约后所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制度与预约区别主要表现在:预约是当事人对本约签订的预先安排,其可能包含违约责任的具体化等条款,固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对其约束刚性更大;而缔约过失则是法定的一种制度设计,适用于本约签订的整个过程,法律也明确规定缔约过失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其更多是对当事人在签约谈判过程中过失的一种事后评价。

  虽然预约明显是处于本约的缔约的阶段,但违反预约的行为与缔约过失行为承担的责任应是不同的,预约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反预约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可以事先约定;若未约定,应根据预约合同的情况由法规自由裁量。可见,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较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重。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无过错则无责任。

  4、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

  三、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按照预约合同约定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本身也是一种合同,其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均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由于预约合同的内容并无法律上的特别要求,因此对预约合同是否具有强制合同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的效力,应根据预约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预约合同也可能包含本约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并不能因此必然地否定其预约合同的性质,其是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应视当事人的约定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预约合同的独立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怎样的内容,由此可知,缔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也就没有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格式要求。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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