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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进行划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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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订立合同的两方,一方因自身原因违背合同,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划分分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下和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成立未生效情形两种情况。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进行划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进行划分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划分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款既是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损失责任划分的一般性规定。即当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守约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可按照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717号民事判决中认定,武汽零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仍然与东安公司签订了协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武汽零公司因自身过错而致合同无效,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东安公司在签订上述案涉合同时,作为合同的签订主体,就应该对武汽零公司名下拟出资土地的权属及状况进行审查,现因东安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的审慎义务,对造成上述案涉合同无效的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武汽零公司和东安公司因缔约过失导致上述案涉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后果,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上述损失,按过错责任大小的分配原则,武汽零公司承担80%的损失责任,东安公司承担20%的损失责任。

  2.合同不成立或成立未生效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划分

  缔约过失除了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也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成立未生效。在合同不成立或成立未生效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损失应当如何划分,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在对此问题进行判断时仍是以合同方的过错程度作为划分承担损失的依据。

  例如在最高法436号民事判决中,对合同成立未生效下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的认定中,裁判者依据的就是合同方造成合同未生效的过错程度;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再17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终1089号民事判决中,裁判者均认为:保险合同订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有过错,对保险合同不成立的结果应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如旅游、就餐等)等,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合同的订立中,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因这种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即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除上述行为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害的,也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擅自撤销或变更要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要约人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再如,因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因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导致合同被撤销的,也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进行划分”全部内容,在不同合同效力下,虽然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均以当事人过错程度为原则,但有些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更多的情况是基于司法实践。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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