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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终止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1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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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什么事情都是需要条件的,即使是很简单的事情也是这样的,有些人就特别喜欢忽略一些很重要的条件,把一些重要的条件遗忘,但是有些条件是必要,是没有办法被替代的,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不动产抵押合同终止条件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终止条件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性的两个意思

  一是抵押担保的数额是一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的债权也大体是一致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全部清偿。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虽可要求抵押人就超出抵押物金额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偿还。但无疑增大了抵押权人受偿的风险。

  二是抵押标的是特定的。用作保证的财产是不特定的,而抵押物则必须是特定的。抵押物的特定化是物权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对此,各国还规定公示登记制度,对抵押物通过公示登记使之进一步特定化。

  三、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4)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5)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6)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7)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3、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4、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终止条件的相关内容。不动产也是我们的财产,对于我们自己的财产我们是会不惜一切去好好保护的,要是没有这种意识的话,我们的生活就可能会受到金钱的影响而变的不常规,变的有些预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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