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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7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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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租人为了对农用地获得超出农用地价值以外的价值,并寻求类似建设用地价值的租金收益,将耕地等农用地出租给承租人用于搭建厂房、生产经营等非农用途。这样做当然是风险极大的,也是法律的盲区。那么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及其相关问题。

  一、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这个义务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而且应当是绝对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及确认的条件向出卖人支付了货款,它就完成了对承租人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租金。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二条第六款也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延迟或交货不符而享有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偿。

  二、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及其相关问题。只有充分知道这些才能在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赔偿这一方面有更加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同时也可以为您在承包土地时提供一些注意事项,也希望您可以在承包或租赁土地并签订土地合同时能够游刃有余。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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