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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有哪些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5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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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当中,一般有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一般来说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其作用也主要是为了主合同义务的实现,因合同类型的不同,将附随义务又分为其他的种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附随义务有哪些类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附随义务有哪些类型

  (1)通知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4)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5)保密义务,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当事人只履行给付义务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可能无法圆满实现,但是,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而仅仅履行附随义务,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将可能毫无意义。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三、违反附随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然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责任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先合同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附随义务有哪些类型”的全部内容,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不确定性以及法定性,在附随义务没有履行的时候,一般来说,也是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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