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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费升级背后的规则之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9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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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金融海啸余波未平,中国的商业银行们正掀起服务收费的又一次浪潮。有人说这是银行卡免费时代的终结,因为全国性商业银行中最后一张提供免费服务的银行卡将从10月8日起开始收费。也有人说这是新的银行卡交费时代的开始,因为此前一直免费提供的信用卡短信服务早已从9月1日起被一家银行“升级”为有偿服务。其实区别并不大,无非是在银行和储户的利益天平上,指针更加偏向银行而已。

  银行服务收费不是自今日始,当初商业银行纷纷开始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的时候,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大量小额账户占用资源,影响银行的经营效率。而此次一些银行对于自己收费涨价的动机解释是,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14家上市银行公布的上半年财务报表却显示,上半年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长,银行卡手续费收入是最重要的来源之一。后者在前者中的占比普遍高于20%,最高比例超过30%。在这个不耻于言利的时代,幻想着再以空洞说辞来愚民,既不道德亦不现实。

  收费并不是一个不能讨论的问题。在信用卡的两边,银行与客户是债权与债务关系,收取银行卡服务费似乎无可指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的项目和标准可以随意自定。更为重要的是,以借记卡为标志的储蓄关系表现为另一种完全相反的情形。在这里,储户是债权人,而银行是债务人。银行向储户借贷却要向债主收取服务费,这多少显得有些荒谬。它从利差中赚得的利润不仅偿还了它的付出,而且大有盈余。在这种情况下再向储户收费,只能理解为不当得利。正因为银行既借又贷,收费的情形和标准可能比较复杂,因此需要以科学完备的法规来进行规范。

  2003年底修改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此前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却规定,对于银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有律师指出,这一“放任”的暂行办法与《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存在明显冲突,应当废止或修改。但是,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大多数服务价格的该《办法》,至今仍在暂行,并成为收费升级的依据。

  更加神奇的地方还在于,商业银行关于免费终止、收费上涨的自行决定均具有溯及以往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储户自开户之日起与银行订立借贷合同,这份合同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后一方修改合同,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合同的修改部分不具法律效力。但是,商业银行对于免费的终止和收费项目的增加及收费标准的提高,大多是单方面修改格式合同。这种修改只能对此后签约的储户有效,而不能对以往储户产生效力。今年9月,深圳某银行自行更改小额账户标准并向老储户提高收费标准,被法院判处败诉,即是对上述合同法原理的支持。至于某些银行将免费自动“升级”为收费,并声明客户有“退订自由”的做法,怎么看都像是某些手机运营商的伎俩。

  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监管的漏洞,尽管不一定是对银行收费的监管,但建立起包括收费在内的严密监管机制,对于确保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不是什么坏事。何况,信誉与信心对于金融安危的价值并不小于看得见的资金,银行对客户的涸泽而渔只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据《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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