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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1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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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在买卖交易中,一方违约是引起交易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促成交易,我们要尽量避免自己违约,谨防对方违约。那么对于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哪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2、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二、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都使合同对当事人失去了拘束力,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和恢复原状的法律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无效是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当成立;合同解除是消灭已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

  (3)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而导致无效,应当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合同解除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三、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定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哪些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合同解除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同协商并且签字才能解除,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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